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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價低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

 

2013/08/01 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、吳泓勳/台北報導】

巧立名目壓低銷售價格,企圖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的違章行為,已被稅捐機關鎖定。財政部強調,奢侈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,未誠實申報者,國稅局除補稅外,還要加罰。

財政部指出,國稅局近期加強選查高價低報奢侈稅的漏稅案件,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售持有二年內的土地,未將約定由買方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及奢侈稅計入「銷售價格」,以致出現課徵稅基下降,連帶應納奢侈稅也隨之減少的情形。

財政部表示,2011年6月開徵奢侈稅後,國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,除符合奢侈稅條例可排除課稅者外,均應按銷售價格加課奢侈稅。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出售者,課徵銷售價格的15%;持有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者,課徵10%。

以國稅局查獲的案例為例,甲在2012年11月間以1億元價格買入登記土地一筆,2012年12月間簽約以1.5億元出售給乙,契約書除約定由買方乙補貼甲的土地增值稅70萬元,及奢侈稅100萬元外,雙方另約定,要由乙補貼甲拆遷補償費490萬元。

國稅局調查發現,甲並未在這筆土地上擁有建物,所謂拆遷補償費是為避稅巧立名目收取的價金。

加上甲亦未申報約定由乙代甲負擔的土增稅與奢侈稅,因此認定甲短漏報土地銷售額達660萬元。甲除被追補本稅99萬元(15%)外,還被裁處0.25倍罰鍰,連補帶罰的補稅額達百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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